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