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七条已修改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见,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二)组织开展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业主小组议事权限所确定的活动,并将结果告知业主委员会;(三)告知业主委员会本小组业主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四)建立本小组工作档案;(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