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应当经本小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应当为本业主小组内的业主,其资格条件、任期等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设置条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