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本市的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为港口和口岸相关的部门、单位提供集中办公场所和公共服务。进驻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港口货物运输、进出口贸易、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金融、信息发布、人才交流等方面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