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港口经营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及时公布港口航道、锚地、航线、泊位、客运服务等港口公共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