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港口经营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及时公布港口航道、锚地、航线、泊位、客运服务等港口公共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