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沿线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