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船舶应当设置污水、垃圾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沿线地区的港口、码头、船闸应当设置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和粪便存贮装置。贮运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还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