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沿线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应当提高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排放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饲料、药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防止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