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