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