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二)在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三)未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四)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