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

(二)在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未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