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