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单位履行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职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