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四条有效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