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九条有效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