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可以自荐作为传承人人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