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立足本地实际和优势,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乡镇企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