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三条有效下列机构或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一)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