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环保、农垦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牧封育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禁牧封育和舍饲养殖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