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墓地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二)恢复或者新建宗族墓地;(三)在公墓以外出售墓地、修墓立碑;(四)将骨灰装棺土葬。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