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二)恢复或者新建宗族墓地;

(三)在公墓以外出售墓地、修墓立碑;

(四)将骨灰装棺土葬。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