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火化区的公墓只供安葬骨灰。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后,其骨灰需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骨灰堂安葬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筹安排。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