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建公墓:
(一)未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林地;
(二)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
(四)水库、河流堤坝管理区域;
(五)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外,应当按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