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建公墓:

(一)未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林地;

(二)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

(四)水库、河流堤坝管理区域;

(五)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外,应当按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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