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殡仪馆应当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保障性服务。

其他殡仪服务单位可以从事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性殡仪活动。非殡仪服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活动。

殡仪馆应当及时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殡仪馆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依法予以保存。

在殡仪服务活动中,不得损坏、灭失遗体或者骨灰。

无主遗体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掩埋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