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土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佩带土地监察标志,持有土地监察证件。土地监察标志和证件,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