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土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佩带土地监察标志,持有土地监察证件。

土地监察标志和证件,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