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属于该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