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倾倒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三)设置油库、剧毒物品仓库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仓储场所;(四)毒鱼、炸鱼、电鱼;(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六)擅自从事水上体育训练、娱乐、餐饮、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