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度应交纳排污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一年度排污量无法计算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年排污量计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