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