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