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污染物,是指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或者导致环境性质发生变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

本条例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