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名单,以及政府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考核结果、奖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