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可以依法查封有关设施、场所,扣押有关工具、物品;在查处违法转移、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