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的环保监管。禁止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的机动车。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