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的环保监管。禁止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的机动车。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