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和引导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分类收集体系和集中处理设施。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