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和引导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分类收集体系和集中处理设施。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