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