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