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创业投资服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