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并把科技开发费用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企业申请政府科技经费支持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作为国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