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金融、社会、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