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