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