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九条有效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