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