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