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五十四条有效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以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