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五十二条有效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安全、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