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人防疏散基地和学校操场等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