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省辖市、县三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需要。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辖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