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开封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开封城墙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开封城墙的历史风貌,其工程设计方案报开封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